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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企业文化,促进会)

时间:2022-01-09 08:24:04
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企业文化,促进会)(全文共13478字)

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improv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企业文化研究与建设的人员、部门、机构、团体和大型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国一级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经济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方向,促进国内外企业文化交流,繁荣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文化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原文化部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承担组织、协调、规划、服务和推动全国各行各业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一)团结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际,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我国先进企业文化工作水平。

……此处隐藏13783个字……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7号)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4]42号)依据财税[2014]107号文精神做了进一步规定,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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