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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

时间:2022-01-09 14:06:18
劳动教养制度(全文共13382字)

茅于轼,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

值此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

其三 ……此处隐藏13452个字……对现行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的性质和组成进行改革,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脱离公安机关的限制而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劳教管委会的人员可以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劳动部门、街道或社区代表等人士组成,使其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第一种方法相比,第二种改革主张更加平稳和渐进,且成本要低于第一种改革。是我所赞成和主张的。

最后作一个总结:本文从劳动教养的性质谈起,将其定位为行政处罚,然后从立法模式和司法模式方面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无论怎样,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形成充分体现劳教制度本质的封闭、半开放、开放式管理,充分调动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最佳效果。③关于具体的细节问题如劳动教养的名称、对象、期限、提起、裁定、申诉、执行、监督等以及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谐调和统一,将是今后劳动教养改革者们所要认真详细论证或听证的,从而最大限度地在保障人权和预防、教育目的之间做出平衡。劳动教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反思并完善这一制度。

[参考文献]

①储槐植、陈兴良、张绍彦著:理性与秩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1版 ②夏宗素、张劲松著: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③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

③ 储槐植.《议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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